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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与被上诉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住所地:安化县X村。

法定代表人阙某,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德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

上诉人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与被上诉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不服安化县人民法院(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09年10月开始在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并签订了从2009年10月18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办理了工伤保险。2009年12月17日,李某在作业中因机械故障绞车不能正常停止导致钢丝绳被拉断受伤,当即被送往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0年元月22日出院,该矿已支付全部治疗费用。并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安劳工伤认字[2010]X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为工伤。2010年7月27日益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第(略)号鉴定其为九级伤残。2011年3月29日经安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仲案字[2011]第X号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从2010年7月27日终止,由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594元,一性医疗补助金x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x元,住院伙食补助和护某2694.6元。因对仲裁时认定李某停工留薪期待遇按7个月计算不服,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与被上诉人李某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上诉人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向李某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x元。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再相互主张其他权利。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5元,由上诉人安化县X镇莲花洞煤矿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黄和平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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