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黄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邵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