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系该分社工作人员。
被告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航天路分设诉被告段某乙、段某丙与王某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到所有被告,应认定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东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