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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某某挪用公款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0年6月23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某,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1)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其无罪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二次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1)原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张晓娟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孟德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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