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2010年3月17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某乙、余某某,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24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人吕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于2010年3月24日被获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日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甲、张某某、吕某丙犯贪污罪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吕某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量刑偏重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吕某甲以其无罪为由、张某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小川、庞丽贤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某甲及其辩护人余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原审被告人吕某丙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10)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崔海成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张晓娟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孟德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