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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席云峰,河南衡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地方海事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化雷,河南宛英(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甲于2008年7月31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南阳市地方海事局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交付房权证、土地证及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2)赔偿因迟延交房造成的损失每月x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2010)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席云峰,被上诉人南阳市地方海事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化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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