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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冯某某与董某某追索垫付某纠纷案
时间:2005-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10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乙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桂萍,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因追索垫付某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冯某某于2005年12月5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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