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艳田,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乙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原审被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X村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桂萍,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因追索垫付某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5)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冯某某于2005年12月5日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3元,由上诉人王某某、冯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爱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