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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被告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原告戴xx诉被告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因被告赌博并有外遇而离婚。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原谅,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复婚。但被告仍恶习不改、日夜不归并且有吸毒现象。被告每次回家就谩骂殴打原告、原告女儿及父母。2008年中旬双方吵架时被告拿刀扬言要杀原告,2009年8月24日凌晨又将被告殴打至多处挫伤。2009年9月下旬手持匕首扬言要杀原告父亲。数月来,被告经常打电话用语言恐吓原告家人,使原告本人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戴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相识,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因被告赌博并有外遇而离婚。后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原谅,2007年10月10日原、被告复婚。但被告仍恶习不改、日夜不归并且有吸毒现象。被告多次谩骂殴打原告、原告女儿及父母。数月来,被告经常打电话用语言恐吓原告家人,使原告本人及家人无法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后无法联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及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单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复婚时间较长,但复婚后不久又产生矛盾并延续至今。这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开庭日期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戴xx与被告戴xx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海宁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陈欣媛

书记员朱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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