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融城自来水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一○年九月十四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融城自来水投资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黄某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吴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