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XXX号XX幢。
法定代表人XXXX,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被告B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A公司诉被告B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徐慧莉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沙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