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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某与李某因车辆委托经营纠纷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终字第11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盖某某(又名盖某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俊利,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长生,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盖某某、李某因车辆委托经营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4)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利津县人民法院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冻结的盖某某的工程款120万元予以继续冻结,直至本案生效的判决执行时止。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上诉人盖某某在东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应付工程款120万元,直至本案生效的判决执行时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温刚

审判员巩天绪

助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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