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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5-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刑一初字第6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东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增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丰县,身份证号码:(略),小学文化程度,江苏省丰县X镇X村农民,捕前住(略)。1997年12月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4日释放。2004年4月2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滨海公安局海滨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滨海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江苏徐州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辩护人申请,本院曾委托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明磊

审判员张志刚

代理审判员丁文强

二00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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