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甲,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秦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靳丙灿,河南禹曦(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秦某甲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返还上诉人秦某甲。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O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