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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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诈骗罪、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某某(曾用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犯诈骗罪、抢劫罪,于201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另案处理)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乙21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2、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战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丙30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3、2009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邬某某10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4、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东站,在安阳至南乐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周某某1000余元人民币和一个价值1700余元的金耳坠,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5、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时,被乘客杨某某当场识破,四名被告人殴打杨某某后下车逃窜。

6、200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内黄某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分别诈骗乘客李某丁、王某某、马某某人民币4800元、900元、300元,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乙等人陈述,证人曹某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持异议。其仅承认参与了第四起犯罪活动,否认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持异议。其仅承认参与了指控的第四起犯罪。否认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

被告人贾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持异议。仅承认参与了第四起指控,其余予以否认。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车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时,被乘客杨某某当场识破,四名被告人即对杨某某予以殴打,后下车逃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虽当庭不予供认,但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明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10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9时许,我、沈站峰、张某某、贾某某四人从安阳市汽车东站坐上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客车。车行驶到安阳县X路段时,我们几个人开始行骗,贾某某装傻子,给司机说他到内黄,别把他拉过了我就开始给他搭话,问他去内黄某啥,他说找他妈,然后我就问,他有钱吗,他说有,然后他拿出500元一张的秘鲁币,我说是假钱,他说是真的,他上车时还用这钱买香蕉了。这时张某某假装建行工作人员出场,拿红外线验钞机照了照,说这是真钱,并说是“欧元”,一张500元“欧元”能换4500元人民币呢。我就说我拿3张100元人民币给贾某某换一张500元“欧元”。接着,沈站峰也就赶紧换,张某某不让换,说带贾某某到吕村下了车到银行换,并亮出自己的工作证。贾某某装傻子非换不可,并说张某某拿3张100元人民币也给他换。然后我们就鼓动乘客给贾某某换,这时有个女的说她是银行的,我们是假的工作证,在骗钱,我们怕暴露,就和张某某按住她不让她说,她非说便报了警,然后我们就都下了车,跑了。我们下车后,路上有面粉厂,后来我们把秘鲁币和张某某的工作证便都扔了。之后我们就乘了一辆黑出租车回安阳了。

2、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应该还是2009年10月中间的一天,我们又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上用同样的方法行骗。这次我们被一个女的揭穿了,她说我是假的建行工作人员,我们几个人很愤怒,我们几个打了她一顿,我们在永和乡附近下车了,这一次我的建行工作证不知道丢到哪儿了。

3、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们又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上用同样的方法行骗,这次被一个女的揭穿了,她说我拿的“欧元”是假的,那女的说她是建行的工作人员,是假币,不是“欧元”,不知他们谁打了那女的一巴掌,我们看骗不成了,我们下车跑了。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今天早上8点20分我乘豫x安阳至濮阳客车往内黄某上班。上车后,有一个看起来有点傻的男青年说他爸是老板,拿着一些外币说欧元。又有一个平头青年说自己是建行的,他装模作样的看了看那些外币,说是真的,一张能换四、五千元人民币。说着自己掏了四百元换了一张。这时,车上的乘客就有人往前靠,一个老大爷往前去看,我看了一下建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上面写着“王某”郑州某建行的工作人员。由于我在内黄某行工作,一看那证件的章是假的,就大声提醒乘客他不是建行的,他们骗钱。这时有四、五个人上来用脚踹了我一下,我就倒在了车上,不知谁又踢了我胸部一下。还恶狠狠说“下车就打死你”,说完后就下了车。下车后我才发现是5个人一起下的车,我就打110报了警。

5、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11点钟左右,我正在丰达面粉厂后院做工作,看见同事李某只、宋玉文在面粉厂仓库旁边胡同里捡着什么,我喊道“你们干什么”李某只答道“拾钱,刚才一个青年从这里翻墙走了。”随后我搬来一个梯子靠在墙上,上到墙上看见一个青年(年青的)大约20岁左右在墙外边田地的墙跟边弯着腰往兜里装着什么,我大声喊“干什么的”那青年听到后急忙沿着地里向东南方向跑了。随后我顺着墙外边一棵树下到地里,见到刚才那个青年在的地方扔着外币,我出于好奇的心从地上捡了3张外币,而后我从面粉厂外边的地里回到了面粉厂内。刚才停在仓库旁边黑色桑塔纳轿车不见了。

6、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几点钟我不知道,我在丰达面粉厂后院开水管洗手时发现一辆车停在后院,我看见从车上下来一个小青年去打开后背箱,我认为是装面粉的,那小青年打开后背箱后又盖住,往后边胡同去了,又见他上到墙上我到火房给宋文来说从小轿车里出来一个人往墙外边跳,宋文来听后出来看时,见地上有一张外币,他拾起来问我这是什么钱。我说不知道,我往前走拾到7张外币500元和一个工作证、我又给王某臣、李某平,楚某某说刚才从小轿车里出来一个人跳过墙了,他身上带有外币。当时楚某某搬梯子靠到墙上,上到梯子上往外看时,见那小青年正往身上装外币,他跳到墙外边喊那小青年别走,那小青年往南跑了,紧接着王某臣、李某平也跳到墙外边拾地上的外币。

7、杨某某辨认笔录,证实参与犯罪的系各被告人。

8、被告人张某某伪造的建行工作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8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另案处理)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乙21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虽当庭予以否认,但有以下经当庭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8月底的一天我们四个人在白壁镇上车,分别坐在不同的位置,贾某某对司机说他要去濮阳,我们几个人找机会和贾某某说话,贾某某故意说自己有欧元,我冒充建行工作人员对乘客说,他拿的是欧元可以兑换很多人民币,沈站峰和明某某在旁边帮腔,没想到还真有一个学生模样的人上当,主动去兑换钱,这个人用2100元的人民币兑换了七张“欧元”,我们骗钱成功后,在安楚某永和乡段附近下车了,我们打电话让小兵来接我们,这一次我记得是上午骗的钱。

2、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伙同明某某、张某某、沈站峰在安楚某上安阳至濮阳的长途客车,四人分开坐。我当时坐车后面,他们有在前边坐,有在中间坐,我对司机说我到濮阳,到濮阳叫我一声,他们几人找机会给我说话,张某某装银行人员,明某某装“托”,沈站峰也装“托”,我装“傻子”,我给装托的人说我有欧元,说从家偷的欧元,我当时拿出“秘鲁币”给装托人看,他们两人说你的钱能花,我说能,我刚才还买香蕉了,这时张某某说小孩你拿的是欧元吗我说是。张某某看了看秘鲁币说是“欧元,这钱可值钱了,还说他是银行工作人员,拿着“工作证”让乘客看,沈站峰、明某某在旁边帮腔,没想到还真有一个乘客上当了。主动给我换钱,用2100元人民币兑换了七张秘鲁币。我们骗钱成功后,几个人分别都下车了,沈站峰打电话让司机来接我们,我们都回安阳了。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9年8月27日8时许,我在安阳市汽车东站坐了一辆安阳开往濮阳的长途车回内黄某家。行驶到安阳县X镇时,有三个人上了车,这三个人上车后有一个坐我左边,一个坐在右边,还有一个坐到我的后面(我当时坐在汽车的倒数第二排右边挨着过道了)。一会儿,坐我后面的那人(看起来有点傻)对司机说我要到濮阳,司机没说话,前面一人说你到濮阳有钱吗,我后面那个人说有钱,还说我的钱比你们的大,还说他父母离婚了,他父亲是厂长之类的话,这时坐我左边的那人掏出一张面值100元的红色版人民币对那人说你有我的钱大,那傻子从口袋里掏出一叠浅色的票子,嘴里说着我的钱跟你们的不一样之类的话。这时坐我左边的人说他是银行的,他认识这是欧元,值钱,还拿着一个验钞机验了验说这是真钱。这时坐在我右边的那个男的花了三百元买了坐在我后面那人一张钱。我看他有点傻,觉得欧元值钱,况且他手里都是面值500元的纸币,所以也花2100元钱买了他七张纸币。当车行驶至永和集上时,我就下了车准备去银行去换钱,到永和邮政储蓄所后那的工作人员说得到安阳去换,这时我感觉我可能受骗了,所以就报案了。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李某丙30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被告人虽当庭予以否认,但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张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应该是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们在高速路口上了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大巴车上,我们用相同的方法骗了一个中年男人3000元钱,贾某某给了那个男的10张“欧元”。

2、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我们四人商量后,我和他们在安楚某高速路东边,上了一辆安阳至濮阳的长途客车上,我买票到濮阳,他们几个人也买票到濮阳,我们用相同的方法,兑换“欧元”骗一个中年男子,那个中年男子给我兑换了3000元块钱的“欧元”,得手后,我们分别下车,我当时给那男子10张“欧元”面值都是一张500元“秘鲁币”,我们下车都跑了。

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09年10月18日上午8时30分钟,我到站里坐上一辆黄某巴车9点发车。大约到高速公路东边,上来一个大约20多岁的小青年(有点精神病),汽车停在路南边,汽车走了100多米,又上来三个人,我当时坐汽车北排前边第三排。上来三个人,一个坐南排,前面门口,一个坐我后面第四排,我的正后,另一个记不清了。三个人都穿着西装都和银行工作人员穿的衣服一样,我后面那个人还有银行工作证。大约五分钟后,坐门口那人问后边那小青年去哪儿,那小青年说去内黄,去内黄某啥,我去内黄某我妈,那你咋在安阳我爸在安阳做生意,爸妈离婚了,去内黄某亲妈,“你有钱”,小青年说有钱,从身上拿出钱说我的都“外国钱”,那个人说“能花”,刚在下面买香蕉、吃饭,能用,我后面那人说是银行工作人员,我看了看那人的工作证(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那人说是真钱,一张能换五六百元人民币,我一听有利(想沾小便宜)就和他兑换了3000元的外国钱。汽车行驶到永和路段西段时,小青年和银行的那个人说停车下车,我一看不对我就跟着下车,见那装病小青年不象有病,便撵他俩,那俩人往汽车后走,过安楚某往南走了(往村里走了),我用手机报警了。

4、李某丙辨认笔录二份。确认在场行骗人中系被告人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9年11月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车站,在安阳永和至濮阳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邬某某1000元人民币,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虽当庭不予供认,但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11月初的一天,具体那一天我记不清,我们几个人在安阳安楚某高速路口上了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大巴上,我们用相同的方法骗了一个男的1000元,贾某某给了这个男的四张“欧元”,我们得手后,在永和附近下车。

2、被告人贾某某在侦查环节供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我们几个人在安阳安楚某京珠高速路东边,拦一辆安阳至濮阳的客车上,和以上作案方法一样骗了一个男的1000元人民币,兑换给男的四张“欧元”,我们得手后,在永和附近下车了。

3、被害人邬某某陈述:2009年11月8日时许,我在安阳市汽车东站乘坐了一辆安阳开往濮阳的长途汽车去楚某。行驶到高速路口时,有两个人上了车,一个坐在第三排靠右边,一个坐到了我的后面。一会儿,坐我后面的人(看起来有点傻)喊着要到内黄,这时坐第三排的那人说你到内黄某钱么,那人说有钱,还说我的钱比你的大,还说他父母离婚了,父亲是厂长之类的话,坐第三排的人掏出一张面值100元的红色新版人民币对坐我后面的那人说你的钱有我的大,坐我后面的人从口袋里掏出一叠红色的票子,嘴里还说着我的钱跟你的不一样之类的话,这时坐我右边的一个人说他是建设银行的,他认识这“欧元”,值钱,他还拿着一个验钞机验了验说这是真钱。这时坐在第三排的那个人花了三百块钱买了坐在我后面的那个人一张钱。我看着坐在我后面的那个人有点傻,觉得欧元值钱,况且他手里的都是面值500元的纸币,所以也花1000元买了他四张面值500元的人民币。他们几个人到永和东边都下了车,当车行驶至吕村集上时,我就觉得不对劲就下了车并拨打110报了案。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南乐的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诈骗乘客周某某1000余元人民币和一个价值1700余元的金耳坠,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各被告人均予供认并认罪。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及物价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沈站峰窜至安阳东站,在安阳至内黄某大巴汽车上用不流通的秘鲁币谎称欧元分别诈骗乘客李某丁、王某某、马某某人民币4800元、900元、300元,后通知接应车辆坐车逃跑。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均不予供述,但有当庭示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09年12月23日9时许,我由安阳东站坐安阳至内黄某客运汽车回北郭家里,身上取了四千八百块钱。我当时坐车最后一排座左边角上。和我挨着坐的是一个十八九岁的男小伙。开车后,小伙就站起来说他母亲嫁到内黄某,他爸又要了个后妈,他偷看后妈洗澡他爸爸还打他。小伙子看起来有点憨傻,他还说他有大钱,在车中部坐的一个穿银行衣服的问“你有啥大钱,中国最大面值的钱是100的”,然后那个小孩便从衣袋里掏出一些外币,那穿银行衣服的说是“欧币”,还说自己是工商银行的,脖子上还挂着一个工商银行的工作证,并出示了一个本本,也是工作证。还有验钞机验钱。车上那个卖票的对小伙说给我换一张,然后用三百块钱换了小伙一张外币。那个自称银行的人说“这些钱一张能换几千呢,你咋只给人家三百元”,那个卖票的说不要管,小伙子也说愿意换不用管。那个自称银行的说那我也要换。然后用九百元换了三张,又说“我保证让你们上不了当,咱们一起给小伙换钱,别让他的钱让人骗了”,然后车上的人便都开始用钱换外币了。我用四千八百块钱换了十六张。当车行至永和路口时,有人发现那个憨小伙和自称银行的人下了车,才知道不对劲,忙让司机停车,但司机不停又向前行驶了好几百米才停车,我和另外几个乘客下车向回追,没追上便来报警。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09年12月23日上午9点钟我从安阳车站坐客车回家,在车上有个中年男的挂着一个牌,说是在建行上班的,有个小青年20岁左右,他拿着外币说是欧元,一张500元的能换人民币4000元,我见车上售票员拿叁佰元换了一张500元的外币,车上的人有人换开了,我拿900元也换了三张500元的外币。车到永和路口,那个给我换外币的人就下车了,我才发现自己受骗了,给派出所报了案。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09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我乘坐安阳至濮阳的公交车去内黄某氏办事,车行驶了没多远,车上有一男子装傻子说“别把我拉过,我到内黄某找我妈”。前边有一男子说“你有钱,你就拿着那十几块钱”,装傻子的青年说“我有钱,我的钱大的很,你都没见过这钱,我不叫你们看”,这男子说“叫我瞧瞧你的钱”,装傻子的青年从身上掏一张外币钱,那个人用300元人民币换了一张外币。紧接着又有一位自称在银行工作的说“叫我看看这个钱。”他用验钞机验了一下说“你给的人家钱少,这是欧元,到银行500元欧元可换3000元至4000元人民币的”,他又从身上掏出400元人民币换了一张外币,并说到银行这钱就兑换了。车上的乘客就开始换外币,我用300元人民币换了一张外币,停了会,不知在什么地方那三位青年就下车了。后车上的乘客说被骗了,有的就下车了。我到冯宿桥下车了就又坐车往回走。在永和集我见有公安人员与被骗的乘客在一块,我便下车报警了。

4、李某丁、马某某辨认笔录,确认在场行骗的人系被告人等。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外,公诉机关还当庭示证质证了以下证据:

1、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8日上午,我所在的客车要从安阳到濮阳,当车走到安阳高速路口时,陆续上来四个人,这些人都是去内黄某。当客车到崇义时,这时又上来一个人,这个人外表有点傻,这个人坐到客车后面,我在客车前面坐。不一会儿我听见后面有人吵吵开。我也没有仔细听,大致的意思是,这个有点傻的年青人有外币需要兑换人民币,这时在安阳高速路口上车的四个人和这个年青人搭腔,有一个坐车的人心动了,这个人可能拿人民币和这个年青人兑“外币”了,我不知道当时这个人共兑了多少外币。

2、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9日上午8时20分,由安阳车站发车驶向濮阳,出市后过了京珠高速路上了一个青年,到辛安西边上一个青年,到北务上了有一个18岁左右的青年,他上车后拿出两张伍百元的票面买了到内黄某车票,并说我不知道路,是去找我妈的,记住到内黄某我下车。他当时坐在后排,当时坐在前边左侧第二排最外边的一个25岁左右的男青年问你找妈,拿着钱没有,那坐在后排的傻青年说我拿着一大把钱呢。那坐在第二排的青年说你拿着钱让我看看拿着多少钱,那个傻青年(装傻子)就把钱掏了出来,我当时没看见,不知他掏出多少,也不知道是啥钱,那坐在前第二排的人说你过来让我看看,你的钱是啥钱,有没有我的大,说着他也拿出300元佰元的票面。当时后边一个自称建行的工作人员拿过那个傻子的钱看过后说是欧元,前边第二排的那人就用300元人民币换了那小青年一张欧元。同时后边有三个人也拿人民币换欧元。这时坐在左侧第四排外侧的女子。看了自称是建行工作的那人的工作证后边往前来边说我才是建行,这是骗子,不要上当,说着已经到了前边,后边那个换钱人都从后边过来,上前就去打这个自称建行的女子,当时那个女子被打倒在驾驶员身上有一人上前就跺到那女子脸上和胸部各一脚,后被司机和另一售票员拦开。当时车停在小百官路段。拦开后那个傻子和后边换钱的四个就都下车跑了。

3、被告人行骗所使用的秘鲁币照片。

4、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

5、被告人贾某某骨龄鉴定。

6、抓获证明。

7、被告人明某某前科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

8、证人姚某证明,侯广俭丢失其身份证证明。

9、被告人明某某身份证明。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明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被揭穿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又均构成抢劫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除对第四起指控无异议外,均辩称未实施其他指控犯罪的理由,经查,各被告人当庭虽对其它五起指控不予供认,但有其在公安阶段供述和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各被告人所持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并且当庭认罪态度不好均应予严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另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另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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