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3-X号
原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豪达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袁柳庄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豪达摩托车有限公司、罗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9日以各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大福摩托车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俊河
代理审判员贾忠
代理审判员刘军生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