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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1-1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豫法民终字第701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出生,住(略),系河南奔月集团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27年出生,住(略),现住轵城镇X村X组。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1)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毛旦

代理审判员宋丽萍

代理审判员胡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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