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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乔某,女,系刘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的(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某,被上诉人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刘某功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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