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东风节能炉具厂。住所地,沁阳市X镇X村。
负责人张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清龙,沁阳市柏香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市东风节能炉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某某,被上诉人沁阳市东风节能炉具厂的负责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清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顺利
审判员程全法
审判员路林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