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45岁。
被执行人王某,52岁。
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的(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太标
审判员李克周
审判员龙元元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邱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