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32岁。
被告梁某,女,31岁。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2011年9月26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梁某
代理审判员米汝彬
人民陪审员梁某芳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