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江,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10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组织曹某某、朱某某等人滥伐西平县X镇X村委小学南面的南北生产路两侧的杨树62棵,活立木蓄积13.181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朱某某、武某某的证言,西平县森林公安派出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郑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宗喜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