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永谦、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0日下午4时许,宝丰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协警杨某A及实习生韩某某在李庄乡X村查证案件时,被告人赵某某无故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漫骂,后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劝阻,在劝阻过程中赵某某将民警吴某某及实习生韩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及韩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某甲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当,应以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本案是因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对派出所出警迟延不满,与警察发生口角,导致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无法进行,定妨害公务罪更为贴切。赵某军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向当事警察道歉,建议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下午4时许,宝丰县公安局李庄派出所民警吴某某、协勤员杨某A及实习生韩某某在李庄乡X村查证案件时,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故对派出所民警进行谩骂,后民警对赵某某进行劝阻,被告人赵某某非但不听还拽住韩某某的衣领将韩某某摔倒在地,在对吴某某、韩某某进行撕扯过程中将民警吴某某及实习生韩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及韩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09年9月10日下午2点多,其和赵某A、王某乙、张某A、袁某某骑两辆摩托在李庄乡X村大队部南边桥北头碰见李庄派出所的杨某A和另外两名警察,其对警察说“你们咋到现在才来哩,上午他们打架时你们弄啥去了,到现在才来,人早跑了。”当时其有喝好多酒,声音可大。杨某A说“把他拉车上拉走。”另外两名警察就拉自己,其就往东跑,跑没多远就被他们按地上了,其使劲挣扎,咋挣脱哩也不知,当时撕扯时,边上站着李某某、张某A、王某乙等人,后来自己被围观的人拉开跑掉了。向哪个方向跑也不清楚,咋跑回家也不清楚。那天喝有一瓶白酒。
那三个人一个叫杨某A,是李庄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另外两人不认识,他们是去调查赵某B和赵某C双方打架的情况的,他们没出示证件,他们开着警车。他们把自己带上警车是因为自己当时讲脏话了,其见他们要把自己带上车就跑了,记不清自己是否打派出所的人。只记得骂了民警一句,但那两个民警拉自己的时候自己和那二位民警撕拽,具体如何撕拽记不清了。跑回家后可生气,在那骂杨某A哩,杨某A的姐杨某B听见可不愿意,骂了几句,自己也骂了她几句。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09年9月10日上午10时许,其派出所接到110通知,赵某B报称他在家被人打了,后其所民警立即到龙池村进行出警,并对证据进行查证。9月10日下午14时许,接所领导指示,其和所协勤人员杨某A、实习生韩某某开着警车去龙池村对赵某B被打一案的证人进行取证。到程寨沟村后,在路上碰见了涉案证人王某乙,后王某乙将其三人带至龙池村村部后面,当时涉案的证人张拥国也在村部后面,在亮明警察身份之后,其和韩某某对王某乙进行简单的证据询问。此时,从其身后过来两个男的,后经了解其中一个叫赵某某、另外一个叫袁某某,二人均为涉案证人。其正和王某乙说话时,只听见赵某某谩骂派出所干警,接着又骂自己和韩某某难听话。听到这些,因为上午的派出所已经出过,并进行了调查,所以自己对赵某某解释说:“派出所离龙池村山上比较远,另外去龙池村X路上正在施工修路,道路不畅通,请求谅解。”但赵某某还是在骂自己和韩某某,这时杨某A把警车停好后,也到了跟前,并问:“出啥事了”结果赵某某又对杨某A进行谩骂,当时围观的群众劝都劝不住。后来韩某某上前对赵某某进行劝阻,但赵某某仍旧在骂派出所及民警同志,骂的过程中,赵某某抓住韩某某的衣领,试图把韩某某摔到地上。见此,其也立刻上去劝阻,但赵某某不听,仍对自己和韩某某及杨某A进行谩骂,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其通知赵某某有事了去所里说明情况,但赵某某仍然大肆对其和杨某A、韩某某进行谩骂,此时赵某某又强行拽住韩某某的内衣领,并把韩某某摔倒在地,在摔的同时还对韩某某威胁道:“你在动,我上你家弄死你!”自己赶紧过去对赵某某进行劝阻,但自己的胳膊一直被李某某和赵某D强行拽住,不让上前。这时自己看见赵某某用手抓住韩某某的下体不放,听见韩某某大喊:“他抓住我了!”然后在地上挣扎起来,其使劲挣脱开李某某和赵某D去劝阻赵某某,赵某某仍威胁道:“我上你家弄死你,”边骂边并用双手朝其身上及韩某某身上乱打乱挠,当时其左手手背上被弄流血了,韩某某的衣服被撕烂,手表带被拽断,然后其上前抓住赵某某的手腕,欲对其进行控制,韩某某抱住赵某某的腰不让他乱打,这时,李某某上前挽起袖子对着我说:“你再拉他,我就打你!”李某某就用手朝其头打来,其躲了一下,眼镜被打飞到地上了。自己赶紧趴地上找眼镜,当拾起眼镜时,看见韩某某被赵某D等人强拽住,把韩某某拽开了赵某某趁机朝南从天桥上跑了,跑的时候威胁杨某A说:“杨某A,我知道你家在哪了,我去你家弄死你全家!”说完就往南顺着天桥跑,跑着还骂杨某A,后其和杨某A扶韩某某上车就回所了。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09年9月10日上午10点多,所领导张某B安排其和民警吴某某,协勤员杨某A去龙池村出警,到龙池后了解赵某B被打,并对案件进行了初查。下午约两点左右,接教导员张某B指示,其和所内协勤人员杨某A、民警吴某某开着警车去龙池村对上午赵某B被打一案的证人进行取证。到程寨沟村后,碰见了涉案证人王某乙,后王某乙和其三人一起去龙池村村部后面接受询问,其亮明警察身份后,自己和吴某某对王某乙进行简单的询问。此时,有两个男的开着一辆拖拉机过来停在了自己旁边,后来知道其中一个叫赵某某、另外一个叫袁某某,二人都是涉案证人。此时吴某某正和王某乙说话,突然听见赵某某大骂,接着又骂自己和吴某某。因为上午的警已经出过,并且已经进行了调查,所以吴某某听到后就对赵某某解释,希望他能谅解。但赵某某还是在骂自己和吴某某,这时杨某A把警车停好,听到赵某某在骂也到跟前问:“咋回事哩”赵某某一听又对杨某A开始谩骂,当时旁边已经来的有群众了,群众们劝赵某某别骂了,但怎么也劝不住。于是自己上前对赵某某进行劝阻,但赵某某不听依然在对其谩骂,正骂着,赵某某突然抓住自己的衣领就拽,并想要把其摔到地上。民警吴某某看到后,就赶紧过来劝阻,但是赵某某不听,还一直骂,当时杨某A也准备过来对赵某某进行劝阻,但被赵某D,李某某强行拽住了,不让他过来。后来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知赵某某有事了去所里说明情况,赵某某仍然对其和杨某A、吴某某进行谩骂,又强行拽住其内衣领,把其摔倒在地上,同时还威胁道:“你在动,我上你家弄死你!”吴某某赶紧过来对赵某某进行劝阻,吴某某的胳膊也一直被李某某和赵某D强行拽住,不让吴某某过来。这时赵某某突然用手抓住其的下体不放,自己大叫一声:“他抓住我档部了!”然后在地上挣扎起来,这时,吴某某挣脱开李某某和赵某D过来劝阻赵某某,听到赵某某又威胁吴某某道:“我上你家弄死你”,还不停的骂,并用双手朝自己身上及吴某某身上乱打乱挠,自己两只手和下体都被抓伤,衣服被撕烂,手表带被拽断,然后吴某某上前抓住赵某某的手腕,准备对他进行控制,结果李某某就用手朝吴某某头打去,吴某某躲了一下,眼镜被李某某打飞到地上了。吴某某赶紧趴地上找眼镜,这时自己被赵某D等人强行拽住,赵某某趁机朝南从天桥上跑了,跑的时候还威胁杨某A说:“杨某A,我知道你家在哪了,我去你家弄死你全家!”说完就往南顺着天桥跑,跑着还在骂。后来吴某某和杨某A把自己扶上警车,因为工作已经无法开展,其三个开车回了派出所。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A证言证实其与吴某某、韩某某陈述当天出警情况、被赵某某谩骂及吴某某、韩某某被赵某某打伤的经过,和吴某某、韩某某所证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
(2)证人仝某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4时许,其在龙池村X路口看见派出所警察杨某A和另外两名同志(一个戴眼镜,高个子,另外一个低个子)在劝“娃斗”,警察都穿着警服,旁边有警车,娃斗不停骂派出所的同志,娃斗拉住低个子警察撕拽,高个子上去劝,娃斗朝两人乱抓乱打,杨某A去劝阻,被村上赵某D、李某某硬拉过去,娃斗把低个子警察摔倒地上,可能是随手朝低个子警察下身抓,被高个子警察拉开后,低个子警察疼得跳了起来说“抓住阴部了”,李某某对高个子警察说“你再拉,我打你”,说着朝高个子警察脸上打一下,把眼镜打掉,娃斗趁机跑了,跑出约40米扭头骂道杨某A并说“我跑你家弄死你全家”,低个子警察疼得坐在地上哭,高个子警察眼镜被打坏,两人手上也被抓得一道一道,杨某A被几个村民拽住,最后娃斗跑了,杨某A和高个子警察把低个子警察抬上车走了。
当时娃斗、李某某打派出所的两位同志了、杨某A也被赵某D、李某某、张某A死死拉住,不知是否受伤。
派出所的人执行公务,赵某某无故对他们打骂,这是对公家的人,要是对老百姓会啥样,公安局的人以后咋工作。
(3)证人赵某E、赵某D证言与仝某某证言所证相一致。
(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当天下午,李庄派出所三个警察穿着警服,开着警车到龙池村找自己和袁某某、张某A、赵某A、赵某某调查赵某B与周伟等人打架一事,到龙池村大队部后,赵某某喝了酒辱骂警察,还冲过去撕拽戴眼镜的警察和另一个警察,警察拉着他说“我们是李庄派出所民警,来调查案件,你们要保持冷静,这种行为是妨害执行公务”,赵某某不听,撕拽着骂,这时围了可多人,自己拉住警察杨某A劝说别和他一样,这时一个20多岁的民警从后面抱住赵某某的腰,带眼镜的警察在前面拉着赵某某的手,赵某某还在骂,自己就说赵某某,赵某某就不撕扯了,民警松开他后他就往下走,走有20米,又开始骂,又走了过来,自己和张某A都劝阻赵某某,他不听,两个民警也过去再次劝他回去,没看清赵某某咋弄那个20多岁的警察一下,这个警察喊了一声,捂着裆部趴地上了,这时,两位民警拉住赵某某往警车上带,没看清是国亮还是赵某某朝戴眼镜警察脸部打一下,眼镜掉了,赵某某挣脱跑了,跑一会又站住骂警察,被赵某某弄住裆部的民警在车上很哭哩,后来警察走了。
事情持续了一、二十分钟,第一次在大队部后面,第二次在大队部东南下面,就赵某某参与打、骂了,别人都在劝架,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打人、骂人,赵某某没有受伤。证人袁某某、赵某F证言与王某乙所证相一致。
(5)证人杨某B证言证实,2009年9月10日下午,自己抱着儿子在门口,赵某某坐一辆摩托到其家门口下车就骂派出所的人杨某甲,其问他骂谁,他说骂派出所的杨某甲,自己一听就不愿意了,李庄派出所就一个叫杨某甲的,是其亲兄弟,他不停地骂自己的父母,自己就也骂他了,这时李某某等人拉住他了往北走了,走着骂着,前后骂有十来分钟。
3、书证:(1)宝丰县公安局证明、李庄派出所证明证实吴某某、杨某A系、韩某某系分别为李庄派出所正式干警、协警、和实习生;
(2)户籍证明证实了赵某的身份;(3)110报警记录、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4、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证实了吴某某韩、万选的损伤程度。
以上证据由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王某甲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当,应以妨害公务罪从轻处罚。本案是因被告人赵某某酒后对派出所出警迟延不满,与警察发生口角,导致公安机关的取证行为无法进行,定妨害公务罪更为贴切。赵某军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向当事警察道歉,建议对其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在办案民警询问证人时,对民警进行谩骂,民警和当地群众再三解释劝阻,赵某某仍然不听,继续谩骂,进而和公安民警发生撕扯,对民警实施殴打,致两名办案人员轻微伤。后又跑到杨某A姐家门口,进行漫骂,其行为属于酒后藐视社会公德和公共管理秩序,丧失人格的道德约束,随意谩骂殴打他人,以自我为中心,自我发泄,满足个人心理需求,并不具备阻碍公安机关办案的犯罪动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故辩护人认为应定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赵某某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向当事警察道歉,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赵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松枝
审判员牛克横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