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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帖某某与被上诉人辉县市铁匠庄三矿、被上诉人辉县市薄壁镇铁匠庄村民委员会及被上诉人梁某乙等十三名自然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帖某某,又名贴某波,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铁匠庄三矿。住所地X市X镇X庄。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X市X镇X庄。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XX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乙,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丙,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丁,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己,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庚,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辛,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某,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壬,又名闫某田,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癸,男,X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上列十五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海平,女,X族,X年X月X日出生,系XX工作人员。

上诉人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辉县市铁匠庄三矿、被上诉人辉县X镇X村民委员会及被上诉人梁某乙等十三名自然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送达后,上诉人帖某某即可以向本院办理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元的退还手续。

审判长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鹏

审判员王某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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