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民三终字第31-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显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电池厂。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厂厂长。
显德实业有限公司上诉安阳电池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显德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代为上诉。本院受理后,该公司未提交经有关机构依法公证、认证的其身份证明及能够代理其参与二审诉讼的诉讼参与人的授权委托证明等诉讼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刘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