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又名段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李某乙,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犯窝藏罪,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5月29日上午,泌阳县X乡X村委郑庄村民段某丁与其兄弟段某戊产生矛盾,继而引起两家人发生对骂厮打,其中犯罪嫌疑人段某丁及其家人段某丙、魏某某等人将段某戊及其女儿段某戊当场打死,将段某业的妻子王某某打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段某丁及其家人脱逃。其中犯罪嫌疑人段某丙(化名姜X)、魏某某(化名张X)脱逃至北京市崇文区东昌利华菜市场以卖菜谋生。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段某丙因害怕亲自拉运蔬菜被抓获,遂于2008年春,二人商议并联系了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到北京一块帮忙拉运蔬菜贩卖谋生。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段某丙、魏某某等人残忍杀害两人伤害一人的情况下,而为犯罪嫌疑人段某丙、魏某某作案后长期逃匿北京提供了生活所需资金的帮助,为作案后逃匿至湖北的段某丁提供了现金帮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证人魏某某、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某戊、张某某、段某戊、王某某、段某戊、李某己、张某某、姜某某、朱某某、程某某、李某己、孙某某、王某某证言,北京市东昌利华蔬菜批发市场菜车登记表,泌阳县公安局逮捕证,姜某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照片,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生活所需资金,帮助犯罪的人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段某甲辩称:我是在北京碰见的段某丙他们,在一起干有一两个月就分开了,我们没有给段某丁、段某丙资金帮助。
被告人李某乙辩称:我们是在北京碰见的段某丙他们,一起干了几天生意就分开了。生意上有点联系,经济上没有帮助过他们。
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29日上午,泌阳县X乡X村委郑庄村民段某丁与其弟段某戊产生矛盾,继而引起两家人发生吵骂厮打,犯罪嫌疑人段某丁等人将段某戊及其女儿段某戊当场打死。案发后,参与犯罪的嫌疑人段某丙(化名姜X)、魏某某(化名张X)逃匿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菜市场卖菜谋生。2008年北京市举办奥运会前夕,北京市警方对北京市外来人员检查较严,犯罪嫌疑人魏某某、段某丙因害怕在亲自拉运贩卖蔬菜时被查获,二人商议让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到北京帮忙拉运、贩卖蔬菜谋生。被告人段某甲接到兄长段某丙电话后,便于其丈夫李某乙一起到北京市,帮助魏某某、段某丙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菜市场拉运、贩卖蔬菜谋生二三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段某戊证,1996年我的兄弟段某戊盖房子,拉楼板把我家的场压坏了,我大儿子段某庚看见给我说了,因为这事我和我家儿子及媳妇与段某戊一家打架了,我用镢头把段某戊打倒后,王某某和段某戊还在骂,我撵上把王某某夯倒在地,段某戊去拉,我又用镢头把段某戊夯倒在地上。我说事情闹大了,大家各讨方便。我说后拿了100元钱,骑自行车就走了。
我跑到湖北省枣阳市X镇张庄住下,段某歌去我那里两次,第一次段某歌是和李某山一起去的,我把段某丙的电话号码给她了,第二次段某歌和李某山去,我问她从哪里来的,段某歌说从北京段某丙那里来的,2008年我二儿子段某丙在北京市给我打电话说,奥运会查的严,叫段某歌和李某山过去给他们帮忙卖菜,随后我就给段某歌打电话说了,没有多长时间段某歌就去北京了。
2、证人段某戊证,我父亲段某丁和段某戊两家打架,我也参与了。打完架我一家人都跑了。我夫妻最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一个菜市场卖菜。2008年北京办奥运会快开始时,警方对外来人口查的很严,我和俺妻子魏某某商量让我妹段某甲夫妻到北京帮忙,我就给我父亲打电话说叫我妹段某甲他夫妻到北京帮忙,等一段某给段某甲打电话说让他俩到北京帮忙,给她说北京办奥运会查的很严,后来停有一个多月,段某甲他夫妻来后,李某山帮忙开车进货,查的不严时我也开车进货,不进货就没有钱,就无法生存下去,我妹帮忙卖菜。
3、证人魏某某证,十几年前我二叔段某戊家盖房子,拉楼板把段某丁的大儿子段某庚的场压坏了,引起两家争吵,我公公段某丁和我丈夫段某丙等人与段某戊一家打起来,后把段某戊和他女儿段某戊打死了。后我们一家都跑了。我和段某丙到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菜市场卖菜,怕被人发现,我改名叫张敏,我丈夫改名叫姜某军。
2008年北京办奥运会查的严,我跟我丈夫商量让段某甲他夫妻俩来北京帮忙,他爱人李某山会开车,商量后给段某甲打的电话,没有多长时间,段某甲他夫妻俩就来了,李某山帮忙开车,段某甲帮忙卖菜,在一块干有三个多月,我们分开干。
4、证人段某戊证,昨天上午,段某戊家盖房子拉楼板从段某丁家的场里过,因他两家不和,段某丁的儿子段某庚不让段某戊家从场里拉楼板引起两家打架,段某丁家有段某丙、段某庚等人,后把段某戊及他女儿段某戊打死了。
5、证人段某戊证,我家盖房子拉楼板从段某丁家场里过,他说压坏场了不让过,因这事段某丁、段某丙、段某庚、魏某某等人与我家打起来,把我父亲段某戊和段某戊打死了。
6、证人张某某、段某戊、王某某、段某戊、李某己证,段某戊家盖房子,拉楼板的车走到场里了,引起段某丁与段某戊两家打架,后把段某戊和段某戊打死了。
7、证人张某某证,1996年我家与段某戊家打架后我与丈夫段某丁就来到湖北省枣阳市X镇北张庄住到现在。
8、证人姜某某证,我从小就在湖北枣阳市X镇北张庄跟着爷爷奶奶住,2008年9月份我到北京帮父母段某丙、魏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蔬菜市场卖菜。
9、证人朱某某证,2008年春,姜某军来到东昌利华市场卖菜。李某乙也是2008年来的,比姜某军来的晚,刚开始他和姜某军一起干,后来他单独租一个摊位自己干。
10、证人程某某证,姜某军是2008年来到东昌利华市场卖菜,我和他是邻摊。北京办奥运会前,姜某军的妹夫李某山(也叫李某乙)夫妻一块来到东昌利华卖菜,开始李某山夫妇和姜某军夫妇一起经营,干有几个月。
15、证人李某己证,2008年我调到东昌利华市场时,李某乙已经在市场卖菜了,李某乙有一个亲戚叫姜某军也在东昌利华市场卖菜,他比李某乙来的还早,李某乙刚来时,两家一块卖菜,后来不和分开了。
16、证人孙某某证,我在东昌利华市场卖菜有几年了,我认识河南的姜某军、李某乙,姜某军比李某乙来的早,姜某军在市场批发蔬菜。2008年北京快办奥运会时,李某乙夫妇也来了,他俩就一直在姜某军的摊位上帮忙,李某乙开车去买菜,在一起干有两三个月,由于不和他们就分开了。
17、证人王某某证,2008年在奥运举办前,一个河南叫李某乙的夫妇租我一间房住,过了一段某间,我发现李某乙的哥和嫂子也在这住,在我这住有几个月,他们经常吵架,我把他们都撵走了。
18、北京市东昌利华蔬菜批发市场菜车登记表证实,李某乙的菜车车号冀x,姜某军菜车号冀x。
19、泌阳县公安局逮捕证证实,魏某某、段某丁、段某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20、姜某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照片。
21、被告人段某甲供述,1996年我躲计划生育不在家,回来知道俺伯段某丁、俺妈张广香、俺大哥段某庚、二哥段某丙、二嫂魏某某都跑了,把对方的段某戊和段某戊打死了。2008年春天我和李某乙到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菜市场卖菜。后来在菜市场我见到了我二哥段某丙及二嫂魏某某。我从他们那里知道了俺伯段某丁的手机号码,我和俺伯联系上了。
22、被告人李某乙供述,1996年小麦快熟时,我听说俺老丈人段某丁一家把段某戊、段某戊打死了。2008年北京办奥运会,我和我爱人段某甲一块到北京市朝阳区东昌利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跟段某丙和魏某某帮忙卖菜,我开车进货,我们在一起干的有两三个月,我们就分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在明知段某丙、魏某某系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在逃人员,而为其作案后逃匿在北京提供了生活上的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段某甲资助段某丁资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段某甲、李某乙辩称是在北京碰见的段某丙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辩称没有给段某丁、段某丙资金帮助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窝藏犯罪嫌疑人在其案件中的作用及窝藏行为对司法妨碍程某,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2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侯平波
审判员乔景保
审判员田永伟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