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国锐,河南恩达(略)事务所(略)。
申请再审人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国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200予以退还。
审判长于凤鸣
审判员张书臣
审判员刘光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尚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