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负责人(委托人):谭某某。
被执行人唐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潇湘公证处(2010)永潇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与唐某某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唐某某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潇湘公证处(2010)永潇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