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安支行。
负责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文峰区X街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丁。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安支行因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永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刘某某,被上诉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X街X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某训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代理审判员王某勇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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