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萌,方城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11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性格不和生气,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子女名抚养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平均分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郭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已生育两个儿女,确已真正地建立起了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于1999年1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郭××。2008年5月份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2008年9月8日撤回起诉,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方赵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多次和原告生气打架。
另查明,原、被告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原告称欠其姐王×现金6000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称欠他人债务共计x元,原告不予认可。庭审中,原告表示欠其姐王×的债务6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生气打架,在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又重新提起诉讼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两个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女儿郭××跟随原告生活,儿子郭××随被告生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法律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现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为欠原告之姐王×的6000元,原告已明确表示该6000元债务由其负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郭××由原告王某抚养,婚生儿子郭××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共同债务60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邓聚洲
审判员贾建峰
审判员郭某照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牛俊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