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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甲与彭某丙、商水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彭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口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女,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彭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金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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