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彭某甲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彭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周口市148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水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女,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商水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上诉人彭某甲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07)商行初字第9-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金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