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郑州信息传播中等专业学校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州信息传播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新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丽,女,X年X月X日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原在原告的学校工作,2008年5月15日被告因事借原告现金x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现金伍万元整¥x元陈某08.5.15”(见证据)。现被告已不在原告处工作,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辩称:被告陈某以前在原告处工作,学校负责人赵某也借过被告的钱,被告陈某曾起诉过赵某,法院下发了(2008)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某借原告的钱,在那一案,已冲抵了x元。2008年5月15日这笔x元的借款经核对没有冲抵,被告愿意偿还。因赵某承诺2009年10月底清偿被告陈某借款,被告只有得到钱后,才能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以前曾在原告郑州信息传播中等专业学校工作过。2008年5月1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并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被告陈某不在原告处工作后,因借款问题与原告的校长赵某发生过纠纷,被告陈某没有偿还原告此笔借款x元。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于200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原告郑州信息传播中等专业学校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杰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其昌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