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小昆山通用制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科技园区X街X号A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上海小昆山通用制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面额为人民币20,000元、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背书人均为上海小昆山通用制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现金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小昆山通用制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德宝
审判员崔海艳
代理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书记员颊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