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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敲诈勒索、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08年12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8年12月29日被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09年1月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贩毒于2009年8月12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毒犯罪,于2009年8月19日经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平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2008年7月9日17时许,贺生辉(已判刑)因被害人陆××多次给其女友李××打电话,遂纠集被告人姚某某、张某甲(已判刑)到义煤集团杨村矿家属区找到陆××,对陆殴打后,经人说合,索要现金x元。案发后贺生辉已将索要的现金x元退还给受害人陆××。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生辉、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辨解;受害人陆××的陈述;辨认笔录;义马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因敲诈勒索犯罪于2008年1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在卷作证。

二、贩卖毒品罪:

2009年5月份,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两次收取陆永康(另案处理)现金1500元(一次500元,一次1000元),从一个名叫“赵老幺”的四川人手中以每克海洛因1000元的价格为陆永康购买1.5克海洛因及辅料。陆永康拿到海洛因后,分装成若干包,部分卖给其他吸食毒品人员,部分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物品中检出有海洛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辨解;证人陆永康、李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搜查笔录及搜查物品照片;平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年龄证明、销售毒品记录笔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某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和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酌定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18日止。〈扣除已羁押的24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秋敏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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