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金,河南天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杞县粮食局第一粮库。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唐郑生,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钱俊伟,河南大公匡法(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油脂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上诉人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杞县粮食局第一粮库、郑州市油脂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赞
审判员马常某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