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怀杰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徐其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