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龙岩三恒盛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莫延辉、洪某某,福建博益(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龙岩三恒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0)龙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何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何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文祥
代理审判员陈水柏
代理审判员郭胜华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婷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