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2010年1月2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某甲、苏某胜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苏某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婚后与丈夫苏某山感情不和。2002年间王某甲与被告人苏某胜勾搭成奸,并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达到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二被告人于2009年10月至11月间,多次密谋害死苏某山,苏某胜提出给苏某山饭碗里投放抗精神病药物氯氮平将苏某山害死,王某甲表示同意。嗣后,二人先后在洛南县X街道杨明、姚景昌经营的个体药店购得氯氮平三瓶(300片),并将药辗成粉末装于瓶内伺机作案。2010年1月12日晚,王某甲趁苏某山之父苏某有外出,孩子在校不回家之机,将准备好的氯氮平全部投放到苏某山的饭碗里,搅拌均匀后让卖小百货刚回家的苏某山食用,苏某山食用后当场昏迷倒地。王某甲即到苏某胜家告知此事,苏某胜害怕事情败露,让王某甲将剩下的下过药的饭倒掉,王某甲即将剩饭倒入苏某胜家厕所池中,并将药瓶烧毁。后二人将已昏迷的苏某山抬放到王某甲家炕上。2010年1月13日晚11时许,二人一同到王某甲家查看,发现苏某胜已经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雷明学、苏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物证检验报告、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苏某胜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苏某胜长期通奸并为达到共同生活之目的,合谋投放药物杀害王某丈夫,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相互配合,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王某甲投放药物致其夫死亡,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且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中刑一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彦云
审判员桑学礼
代理审判员吕锦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沈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