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安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乙、任某某,河南安昌(略)事务所(略)。
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甲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宋某甲不服,以“原判认定受贿数额不实;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宋某甲犯受贿罪、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1)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鑫(兼)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