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苏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被告苏某于2010年3月7日之前归还原告胡某借款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于2010年3月7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
书记员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