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川县X镇佳丰河沙开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呼学军,陕西铮正(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川县X镇佳丰河沙开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晓元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