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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

上诉人韩某某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从2009年10月1日起每月各自支付给上诉人韩某某赡养费200元。当月的赡养费于当月30日之前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共计45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50元,由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各负担100元(该款已由上诉人韩某某预交,被上诉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负担的部分随2009年10月份的赡养费一并付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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