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适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0日左右,被告人熊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在本村村民汪××和其岳父朱××合伙承包的位于南召县X镇X村庙上组的集体山林中砍伐栎树60棵。经林业部门现场勘验后计算:被砍伐林木共计立木材积为5.082立方米。
2010年11月10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白土岗镇X村民李××的陪同下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汪××、朱××的陈述,证人茹××、张×、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的集体山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5日起至2011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5日缴纳,逾期不缴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罡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