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被告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罗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罗某丙、罗某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罗某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告罗某丁提出异议称,本案的被告罗某丁住所地在美国,按我国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涉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依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罗某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罗某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某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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