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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冯某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崔某某因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被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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