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崔某某因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某某和委托代理人李某甲、李某乙,被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