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明星慧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杨某某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以已与北京明星慧谷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三元,减半收取八十二元,由北京明星慧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元,由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刘景文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