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陈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故本案不应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结婚,被告的户籍在婚后未迁入郑州市;且被告系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被告王某某称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其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该证据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人民陪审员王某敏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