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盗窃,2009年8月19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逮捕,同日被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阴历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伙同张付军(已判刑)、安志业(另案处理)在桂村X街里,盗窃安××的港田10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80元。
另查:2009年8月19日被告人秦某某到许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安××的陈述、证人秦××、安××的证言、同案犯张付军的供述、同案犯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归案后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