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
诉讼代理人贺伟,湖南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以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为由,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撤回起诉。
审判长邹红卫
审判员曹夏宣
审判员刘军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