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湘飞担任记录。原告李某甲及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10月21日,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借款利率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被告一直拖欠至今。
被告李某乙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没有钱,钱已投资工程建设,需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乙于2010年10月21日向原告李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借款期限15天,借款利率月息1.5分。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偿还未果,遂于2011年2月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于201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李某甲偿还本金x元及利息4410元(利息算至2011年4月30日止)。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事项。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被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