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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X集团钢铁有限公司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X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洛阳X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因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区回族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李莎莎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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