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X集团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太义,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丽红,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洛阳X集团钢铁有限公司因与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区回族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开民
审判员李莎莎
代审判员孙玲玲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翟晓培